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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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法律、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资金资助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设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中评选产生。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内蒙
2、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等。专家库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明专利不少于80%;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o第七条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
3、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参评;(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专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内
4、蒙古自治区专奖;(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三)国防专(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专;(四)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申报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可以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等自治区级群团组织;(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五)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利权人为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内蒙古自治区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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