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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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切实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经科学测算的建筑垃圾(包括土方、石方及废料、其他废弃物等)产生数量及明确的收集贮存方式、分类利用处置方式、运输方式、消纳场所、清运工期等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费用单独列
2、项计价。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处理中有砂石利用行为的,按照全区砂石资源利用有关规定执行。(二)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要求设置符合
3、标准的硬质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工地出入口处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铺装,铺装硬度和长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作业需求;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硬化铺装的洗车台、清洗沟槽、自动冲洗设施或不少于2支的高压水枪、集水沟、沉淀池等。对建筑垃圾运出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时共享。(三)强化施工工地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周边环境的全面管理;要在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进出管控人员、冲洗人员,对建筑垃圾运输出场车辆进行逐车冲洗、检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4、“四不出”,即进出道路、冲洗设施不完善不出,没有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不出,运输车辆密闭不规范不出,运输车辆车身未冲洗干净不出。对不能按照规定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及密闭要求,外观标识统一完善,按规定喷涂放大机动车牌号、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箱体视频监控系统,并将视频监控数据与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时共享。自2022年6月10日起,鼓励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率先推广使用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力争
5、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老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退出使用。(二)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规定,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运输处置费用结算方式、结算进度及相关责任、义务等。未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不符合准入规定,未签订运输合同的,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路线及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及沿途环境的影响。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结合相关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建筑垃圾
6、消纳设施和场所。鼓励各园区管委会和水江镇、南平镇、大观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条件允许的配套建设装修垃圾分选场),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可参与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的相关规定。(二)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在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和冲洗设施,在出入口、作业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时共享。(三)严格建筑垃圾场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
7、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控制规程(试行)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风险;规范建立建筑垃圾接纳处置台账,对入场车辆进行逐车登记,每周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进场车辆情况和建筑垃圾受纳量数据;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接纳建筑垃圾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需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的,建设、施工或运输单位需具备相关核准条件,并按规定申请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无法继续接纳建筑垃圾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
8、接纳60日前书面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在停止接纳后30日内按照封场方案实施封场,封场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可移交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日常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营监督管理检查方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加强建筑垃圾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建筑垃圾乱倾倒行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承担主体责任。出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要倒查追究建设、施工或运输单位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督促土地权属单位对闲置地块修建围墙、隔离墩等设施,防止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要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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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建筑 垃圾 管理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