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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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4生效日期:202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月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省长李乐成2023年1月1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厉行节约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规模化供水、智慧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3、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农村发展需求、水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因素,促进农村供水体系与城市供水规划相协调。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居民和专家的意见,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发挥农村供水工程作用。第七条农村供水应当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并按照规定对水源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农村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输配水工程、已建水库等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
4、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理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村供水保障的主体责任,根据农村供水规划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以工代赈、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报废农村供水
5、工程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调。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
6、协议约定确定产权。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第十三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确定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正常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单位。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省、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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