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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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县城,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
2、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纳入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城区)范围内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和执行。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范围包括:(一)特色优势产业培育项目。包括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商业步行街、旅游服务设施、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网和防洪排涝设施、防灾减灾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县城智慧化改造等项目。(三)公共
3、服务供给优化项目。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托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项目。(四)人居环境质量提升项目。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生态修护治理、产业园区低碳化循环化改造、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县城公共厕所修建等项目。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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