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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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第三条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省级质控中心、市级质控中
2、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第七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3、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落实国家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专业省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五)对接本专业国家质控中心,组建全省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市
4、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市级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三)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和直属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四)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竞选答辩和现场审核,根据竞选答辩和现场审核结果,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市级以下
6、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五)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市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
7、条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基本情况。(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第十三条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参加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运行和监督
8、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第十五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第十六条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每个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省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1-2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第十八条质控中心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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