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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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条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
2、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O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第五条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
3、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贷业务,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2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第三章贴息要求第七条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第八条贴息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银行在收取利息时,10OBP对应的利息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银行按季度向市经济和
4、信息化局报送获得贴息支持的项目。第九条贴息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一“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一一法人办事一一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登记时企业需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
5、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入驻银行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利息付息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贴息业务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其它要求。各入驻银行为中小企业办理首次贷款业务时,需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文本中明确名义利率、实际利率(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IOOBP)o各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及时进行报送,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延迟六个月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范围。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十一条担保费用补助标
6、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按照自首笔贷款发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K的担保贴费。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第十二条担保费用补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直接在原定担保费率基础上降低IOOBP核算并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低于1%的,不收取担保费);直接降费确有困难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费率降低IOOBP核算并调整收费,同时向企业退回此期间多收取的担保费。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一次性担保费用补助。担保机构报
7、送的首次贷款业务,企业获得的首次贷款实际担保费率(降费后)不高于同期中小企业担保加权平均费率。第十三条担保费用补助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一“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一一法人办事一一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或担保机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企业需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和担保机构完成贷款审批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
8、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驻担保机构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担保费率、担保时限、担保费等信息补充完善,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入驻担保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担保费率付费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担保费用补贴汇总表(附件1-5),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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