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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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第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
2、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二章申请和入库第五条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三)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五)7
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六)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如专家特别优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专业职称条件限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入选IEC青年专家领袖的国际标准化人才、我市市政府支持发展领域的专家优先考虑。第六条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向社会公开征集;(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
4、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深圳标准专家库备选专家信息登记表,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结合深圳标准工作需要对备选专家进行遴选,拟定入库专家名单;(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备选专家;(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聘任入库。第七条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市主管部门发布公开征集标准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后,接受专家入库申请。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5、:(一)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二)参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等各类标准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参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等各类标准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四)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工作;(五)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等。(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标准工作。第九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二)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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