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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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工业物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范围内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定本指引。一、基本规则(一)关于分割或分割转让物业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
2、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二)关于分割受让方的规定: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在河源市经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方须属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的权利人是否属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见附件1)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判别。工业物业产权位于产业园区的,受让方还需符合园区准入条件。(三)关于分割单元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最小的分割单位为层且分割的建筑面积不少于IOOOm2,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3、,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标注共有方式;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投资开发管理协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规定的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四)关于分割转让比例的规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已建厂房、仓库等物业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应标注起
4、止时限。(五)关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规定:宗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按幢、层进行分割或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受不少于40%的限制,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的再次转移登记不受时限的限制。(六)关于办理分割及分割转让手续时宗地内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定:除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外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电室、锅炉房、污水处理设施用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宗地内厂房、仓储用房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5、)以及地下空间应在登记簿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为宗地内不动产共同共有,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七)关于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投资开发管理协议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规定:原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政府部门用地投资开发管理协议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单位或用地使用权出让方、用地投资开发管协议签订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办理分割及分割转让。(八)关于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的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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