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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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第一节注册筹建税务风险一、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借款利息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普通纳税人,2022年成立,注册资本K)OO万元。2022年向外借款5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35万元。据核实,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尚有200万元未按期缴纳。该企业对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额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例中,200万元对应的借款利息14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处理。(三)防控建议1.对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及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应登记备查。2.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时,将未缴纳注册资本对应的利息费用
2、做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为修筑不动产的专项借款,利息费用未作资本化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1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新建购物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修筑购物大楼。该企业修筑购物点大楼时间为2022年7月,竣工时间为2022
3、年2月。该企业将银行借款利息56万元记入财务费用并作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将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细化资产管理,对取得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备注,区分借款和自有资金。对属于借款购置的固定资产,相应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做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三、试营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
4、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试营业收入L5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取得的试营业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未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对企业发生的试营业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准确核算,并缴纳相应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四、基建完工处置剩余材料等,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修筑新的办公楼,并在同年竣工。竣工结束后,企业将修筑时
5、产生的下脚料、剩余建材等出售,未缴纳增值税。(二)风险描述销售材料物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对材料物资的管理,对取得收入的应准确核算,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及时计缴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五、外购原材料用于抵扣工程款,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装修办公楼,与装修公司签订包工不包料的装修协议。装修结束后,因某旅游零售企业购置的装修材料有剩余,即用装修材料抵部份
6、装修费用。未计缴增值税。(二)风险描述外购原材料用于抵扣工程款属于销售行为,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精细化管理原材料及工程物资,注明其来源及流向。根据其来源流向判断是否涉及税收。(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六、未按税
7、法规定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新建办公楼于2022年达到使用状态,企业将新建办公楼支出金额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办公楼转固12个月后,尚有一百余万元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二)风险描述税法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低于会计确定的价值,企业按会计确定价值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精细化管理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口径和税法口径分别登记备查。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按照税收口径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免在以后年度,因疏忽未作纳税调整而引起涉税风险。(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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