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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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许可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是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包括授权或者委托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地方政府的承办部门等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林业和草原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许可原则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四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子项、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应当依照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或者国家林草局公告的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
3、施行政许可。第五条(规定权限)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文件(以下简称上级规范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其他条件和实施程序。上级规范文件未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进行明确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并提请有权机关制定相应法规、规章等。第六条事前事中事后职责划分)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与地方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实施权(包括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变更权、延续权、初审权等)、监督检查权(
4、包括检查被许可人权、撤回权、撤销权、注销权等)、相关处罚权(包括吊销权)等的职权划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等),推动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第七条(回避情形)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八条(实施机关的权限)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由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的,下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实施;由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包括自然保护地管理机
5、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实施。第九条(委托实施机关)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可以委托下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按规定签订相应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出具、颁发的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应当加盖委托林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可以原机关名义分送和
6、归档。第十条(多层级实施机关)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才降初步审查意见(包括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依照规定程序取消申请的,不再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书艮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受理权、审查权,可以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第十一条(均可实施机关)省级、市级、县级(
7、或者其中两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均可独自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但是,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实施机关)依法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设立了专门机构的,应当由其直接实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由其直接管理的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机构未明确的,按照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由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但是,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实施平台)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要求,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
8、统一安排,进驻属地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行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人从事特定林草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编制有关申请材料的技术单位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三)代理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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