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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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一、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一)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L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 .对作出
2、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行政奖励:L在数字化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3 .在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人才和科创高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4 .专项工作获国家、省级正向激励,争取到重大政策、资金支持,有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5 .在推动传统产业提升、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市场和制造升级,构建现代化数字经济体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6 .在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文化繁荣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7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建设等基层治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8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取得突出成绩的;9 .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二、行政奖励审批程序(一)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申报意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府办。申报材料包括东阳市行政奖励预申报表(附件3)及申报项目的依据。(二)市府办会同市委办、组织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进行会审,重点对申报依据、名额等进行核实。会审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局通知相关申报单位组织实施。(S)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检法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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