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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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S)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
3、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查材料的流转由区县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第九条区县局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受理大厅)和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
4、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原则上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则进行经营类别分类:(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食品贸易商、商场超市经营者、便利店经营者、食杂店经营者、药店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中央厨
5、房经营者等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形式分为餐馆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等类别,其中餐馆经营者按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馆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三)单位食堂按单位性质分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等类别;按单位食堂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单位食堂。单位食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
6、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肉类冷食、植物类冷食)、生食类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产品)、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鲜榨饮品、自制配制酒、自酿酒)、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厨房经营项目)、自动现制现售(限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经营项目)等。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在经营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
7、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中央厨房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成品、冷食类食品成品、裱花类糕点成品,以及鲜榨饮料等项目制售。集体用餐配送经营者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鲜榨饮料等项目制售。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堂不得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肉类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类别、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8、、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可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供)。(S)能反映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及通道、设施设备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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