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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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相关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相关问题作者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
2、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相关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数据库的定义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
3、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相关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式方法单独得到。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4、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相关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合适的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相关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相关系统化及条理化
5、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相关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相关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
6、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在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相关系统,该相关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二)数据库的特点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数据库是一个相关系统,即具有相关系统性。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而是杂乱堆砌在一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相关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的书分类汇编)。2、数据库
7、合适的内容为信息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使用权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其外延包括事实、资料、作品等等,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人的。数据库包含的是信息,即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的集合,即数据库的合适的内容是信息。3、数据库的信息可在一定条件下被调取利用如将一堆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个相关系统,该相关系统内各信息并不能被调取、利用,该相关系统则不是数据库。如计算机程序,它
8、也是一个信息构成的集合,但其中信息却是整体发生功效,而不可在一定条件下调取、利用。(三)数据库的分类分类是为一定研究服务的,要研究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自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库进行分类。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首先,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上的不同。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简称伯尼尔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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