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适用涉外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协调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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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协调及适用张琪提要:本文归纳了我国涉外民商事送达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涉外送达方式方法不能解决送达难,不能满足公正与效果的时代要求。立法滞后、诉讼观念陈旧以及一些客观因素是造成目前涉外商事案件送达难主要原因。本文借鉴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法国民事诉讼法的送达制度,肯定了国内一些法院在送达方面的大胆尝试,结合审判经验,笔者大胆地提出了提高送达效果、完善我国送达制度的若干建议。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送达,是指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我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涉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与国内案件的
2、一个主要差别是涉外案件的送达程序繁琐、送达困难。司法文书的送达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若未能有效送达,法院行使审判权就无从谈起。因此,送达过程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审理期限。“审判机关无法控制、拖延审判程序的客观原因”之一是“送达程序过长且送达成功率低,特别是涉外案件,法律规定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时要一两年才有回应,而且送达成功的很少,只有30%”。如何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效果,是长期困扰我们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充分满足提高送达效果的要求。要从客观方面提高审判效果,必须想方设法提高送达效果,也应该寻求新的高效送达方式。一方面
3、,国外的先进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国内在新送达方式方法方面的探索应该得到肯定。本文将探讨我国涉外送达程序的合理性,分析影响涉外商事审判效果的因素之送达难,借鉴外国立法及国内先进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涉外送达程序之设想。一、涉外商事审判送达程序与送达难1、我国的涉外送达制度关于涉外送达的国际立法最主要的有1965年在海牙订立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参加)以及各国间缔结的大量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领事条约。目前,我国与23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种送达方式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4、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该条还规定其它六种送达方式方法: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
5、达。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送达相关问题。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我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前,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涉外案件送达方式方法所做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文书及送达相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86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我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照该公约执行的通知或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92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有关程
6、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92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三,对口本国当事人的送达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0月12日颁布的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相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这些解释或者通知,仅对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但并没有提供新的送达方式方法,也没有为提高送达效果做贡献。2、立法滞后,送达困难(1)被告下落不明众所周知,涉外案件送达难。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上述七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
7、的送达现状,无法满足提高司法效果的时代要求。人的流动性加大了,住所地不确定。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送达更难了。受送达人的住所地难以查清,司法文书投送无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若被告住所地不详,该被告是否是明确的?对此,国内案件的原告可以进行一番调查,但国内原告基本上不可能这样做。如果境外当事人缺乏诚实信用,在商业交往中不会提供详细的住所;即使提供了详细住址,在达到其不法目的后,常常玩“人间蒸发”的伎俩。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大量的案件必须公告送达。(2)拒收相关问题在法律文书能够到达境外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下,境外当事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即使通过外交途径
8、送达,受送达人也可以以文书未翻译为受送达人本国文字为由拒收。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受送达人不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来,不应诉。采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来提高送达效果,但不能解决涉外送达相关问题。通过邮政部门查询或其他方式确定文书已经送达,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仍必须等待六个月的时间,送达才算生效。(3)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程序复杂、费时费力。首先必须准备司法文书、案情简介、托请转递委托书、请求书。这些文书必须翻译成外文,这本身就存在许多相关问题。对许多法院来说翻译英文勉强可以应付,但没有相关能力翻译其他国家或地区文字。各地法院自己翻译或者请翻译机构翻译司法文书,版本很多。许多翻译不准确。此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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