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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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崔可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一、上诉不加刑的由来和各国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
2、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上诉审制度不致成为虚设。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其基本合适的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于1877年在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中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
3、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1891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搬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项原则比较晚。英国在1968年才于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有若干罪名,可以撤销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据此重新判刑,但其总刑期不得长于原判决”,“如果发现陪审团定罪有错误,可以以起诉书中的另一罪名代替并改判为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不得改判为较重的罪名。”如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上确
4、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表达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合适的内容却是基本相同的,其中主要国家的具体规定如下: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或者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归检察院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上告或上诉,判决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种类、量刑幅度方面,不允许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有民事责任相关能力的人的上诉时,法院不得损害他们的利益,不得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处理。但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诉则不受限制。口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将上诉审判决变更为更加不利于被告人,不得宣告重于原判决的刑罚。英国则规定上诉审判决不得科以被告人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由于其上诉渠道笈杂,也
5、有许多例外,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许多州的法院都主张上诉审不得加重处罚,也不得对己付诸执行的判决加刑。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轻罪名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以及适用规定较重罪名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提出抗诉或者受害人提出上诉,原刑事判决由于处罚过轻时,以及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且己查明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较重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罪名的法律。二、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使被告
6、人能够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这项原则同封建时期不许上诉或因上诉而招致更重的刑罚等公开专制的制度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上诉的案件,是存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过去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也采取了不同作法。其本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如果被告人在上诉后被加重刑罚,势必会使被告人对提出土诉产生顾虑,具有上诉理由也不敢上诉了,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法院对原判决量刑不当的,不论是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都应当改判,如果经审查后明知重罪轻判
7、而不去改判,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精神,也不利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再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不能直接加刑。如果确属重罪轻判的,上诉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问重审,由第一审法院改判,加重其刑罚。理由是上诉审法院直接改判属于终审判决,这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把案件发回由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被告人不服判决还可以提出上诉,不妨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不同认识,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无论是从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还是从执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上诉制度本身的要求来说,都是必要的,因而也是正确的。1、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
8、行。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案件除少数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外,绝大多数是由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引起的,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结论极为重要,而被告一方的上诉权的顺利地行使也决定着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能存真正的发挥作用。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减轻或免除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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