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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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收集于网络,限大家交流学习使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四章股权第一节股权结构第二节出资增减第三节出资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第九章经理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三章通知第十四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五章章程修改第十六章章程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
3、和住所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某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条公司注册地址: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前款规定之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形,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改变。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一条公司之宗旨为:利用现代科学相关技术和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四章股权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股东名称:公司股东
4、为公司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实物出资:以出资。经评估后的确认值为:人民币万元。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以上出资,股东一次足额缴纳。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
5、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节出资转让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第五章股东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委派公司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待遇;(三)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四)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合同;(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解决方案、决算解决方案;(六)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
6、,增加股东、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任何公司变更事宜;(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造成公司损失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八)已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将来生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其他权力,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适的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合适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7、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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