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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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试点镇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核登记当日起计算。发放标准一、2023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按1248元/月标准执行);二、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760元/月,半护理标准按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即1056元/月,全自
2、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即528元/月。申请条件一、具有乡(镇、街道)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 .无生活来源;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
3、人;4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5 .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
4、、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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