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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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加强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采取PPP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实行会
2、审制度,工程变更会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经开区管委会、东北新城管委会为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工程变更会审参与单位,参审单位按照工程变更性质和各自职能参与工程变更会审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因县政府及上级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原则上应遵循“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六条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批
3、复概算总额,项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批复概算的,由原项目审批单位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批复投资。第七条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超出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出具变更增加资金来源说明;变更后项目投资超出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且要县级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履行项目变更程序。第二章工程变更内容及分类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九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4、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S)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A)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
5、九)根据县政府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调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十一)法律法规允许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S)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
6、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A)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九)固定总价合同前提下投标漏项的内容;(十)其他按相关建筑规范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第十一条工程变更按单项变更影响工程造价程度进行分类。本办法所指工程单项变更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较小变更:指1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价3%。一般变更:指
7、较小变更至5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价3%。较大变更:指一般变更至200万元(含)区间内的工程变更且累计变更未超过合同价3%,或超过合同价3%至招标最高限价区间内的变更;重大变更:指名-200万元;工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超过招标最高限价的工程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申报程序第十二条申报程序(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变更理由。(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拟变更的设计方案,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
8、查。经审查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部门技术力量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结果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四)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和完善后的工程变更进行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组成。参与会审单位和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的,出具会审报告。参与会审单位和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以认可。(五)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明确工程变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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