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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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股份行政管理制度目录保密工作规定1平安、保卫管理(暂行)方法5固定资产管理方法10低值易耗品管理方法28会议制度30文件管理制度32公司印章管理方法39日常行政工作管理方法44北京XX股份保密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假设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假设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效劳人员等(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
2、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包括内部文件,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
3、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局部技术要素。第三条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公
4、司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承当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工作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公
5、司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己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己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执行与员工所签相关协议条款,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第六条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公司
6、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当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公司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当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根底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
7、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本钱职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应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商业秘密,侵害兼职公司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我公司的新
8、产品开发和某些重要工作,属国家科技攻关和本公司重要任务,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方案和公司任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允许这些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假设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假设干意见(1997年7月2日)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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