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风险提示及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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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风险提示及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为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风险提示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
2、人,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五年惩戒期满后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会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四、重要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
3、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文件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请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后逐字抄录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本开户申请人确认:本人(本单位)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本开户申请人确认:开户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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