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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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试点开展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一、适用情形继承开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
2、办理。二、申办要求(一)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协助: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二)遗产管理人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1、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需到场对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
3、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三、其他要求(一)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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