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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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下列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
2、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3、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三)
4、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
5、书。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申请的办理可以登陆海关总署的网站(WWW),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资料邮寄至下列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扣留侵权货物一、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尚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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