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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公司、公司三方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乡村振兴示范项目投资;特色小镇开发,农业观光旅游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服务;生态修复,土壤修复和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农业基地建设,生态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房地产开
2、发运营和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架线管道工程,公路工程、墙体美化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
3、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万
4、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400货币资金300货币资金300货币资金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本章程签署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5、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融资作出决议;(九)制动或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
6、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以上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7、股东负责,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经营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通过方可有效。董事长应当履行董事职责、承担董事义务,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签署董事会文件。(二)董事会闭会期间,召集、主持董事长办公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和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8、四)根据所研究事项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股东部署安排,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
9、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并规定额度以下投资项目的批准程序。(A)决定公司投资计划。(九)批准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听取或者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十一)决定
10、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提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L与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有关的管理制度;2 .与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有关的管理制度;3 .与中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及奖惩事项有关的管理制度;4 .与对外捐赠或赞助有关的管理制度;5 .与重要人事任
11、免有关的管理制度;6 .与公司对外借贷或对外提供担保有关的管理制度;7 .与经营计划有关的管理制度;8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管理制度;9 .与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有关的管理制度;10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主营业务及调整方案。(十四)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十五)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十六)决定公司再出资企业股东权益涉及事项的确定机制,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的出资人权益。(十
12、七)授权总经理对一定数额的预算内或经计划审批的款项拨付进行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董事承担以下职责:(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工作调研,掌握公司全面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四)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指导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五)如实向股东会报告有关情况,发现损害出资人权益等问题及时向股东会反映,积极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董事承担以下义务:(一)发表意见或者行使表决权应独立、客观、认真、
13、审慎;(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S)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未委托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14、。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的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如增加会议通知以外的提案表决时,须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15、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既不表示同意,又不签字确认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全体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S)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四)法律法规或股东规定的应当通过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三十三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未通过的,可以按程序调整完善后提交董事会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董事会决定。审议通过的议案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和报告。第三十五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