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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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制实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是补充和完善实验教学及管理条 件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广大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 个重要手段。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具有节约经费、实用性强、利于 维修等特点,对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勤俭办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 范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制设备,指由我校教职工自行设计和研制,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及辅助 实验教学或管理的软件系统。自制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1 .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同类产品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要求,
2、必须自行研制、 开发的:2 .自行研制费用低于市场价1/3以上,且质量、性能优于同类产品的;3 .对现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系统,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重大改造、改 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而的。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自制设备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自制设备立项审批工作。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各学院申 报,凡是技术成熟、方案明确或已有前期科研成果或专利的属于自制设备范畴的项目方可申 报,不支持探索性、试验性的项目。项目研制周期不超过1年。项目立项经费不得超过5 万元,软件类项目不得超过2万元。外购设备或需经招标的整体外协加工部分可另行列支经 费,不
3、计入项目立项经费中。另行列支经费不得超过K)万元。第五条 凡申请自制设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申 报书。各学院组织学科专家根据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从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经济性及自主研发内容等方面,并结合学院本年度设备采购执行计划,对本学院申报的 所有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并排序,统一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自制设备申报项 目进行评审,建议拟立项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细节,核定项 目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审批。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订合同。
4、合同一经签订,必须 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 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主持研制工作,由学院指派新项目负责人,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 准,并履行合同变更手续。第八条 科技处对学校审批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作为学校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第九条 自制设备合同签订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发开工通知单,通知财务处和项 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条 自制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内部分工、管理,严 格按合同组织实施,控制项目进度及质量。自制设备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故
5、无法如期完 成需延期的项目,须填写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延期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执行。超过二年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中期,学校根据合同组织中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提出整 改建议;对存在重大问题或预期无法完成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学院应加强对自制设备项目的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组织 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十三条 在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及外加工零配件等的采 购工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项目因故提出终止或撤消时,须经学院同意,报实验室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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