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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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 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深入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 治,根据XX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 作方案要求,整顿和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县 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全力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Q二、工作目标根据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 号,以下简称细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2007)等规定,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回收拆解窝点,全面规范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生产经营,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县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规范、 健康、有序发展。三、整治重点(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活动的;(二)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3、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 质认定书)的;(三)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四)资质企业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五)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 简称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回收证明 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六)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 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 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七)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 所有人的;(A)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 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
4、动车整车、拼装 车的;(九)资质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 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十)资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污染环境的;(十一)资质企业不再符合细则规定有关环境保护 相关认定条件的;(十二)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 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十三)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 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 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 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 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十四)资质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
5、成”及其 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十五)资质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 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的;(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十七)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十八)买卖或者伪造、变造回收证明的;(十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县商务局会同有关 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缔“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严禁资质企业在资质认 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外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资 质企业分支机构(或网点)拆解报废机动车辆。县公安局依 法严厉打击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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