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心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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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中心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1、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实行层层负责制。各实验教师对实验中心:学生对实验教师。2、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 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3、凡因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 损失者,均应赔偿。(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2)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3)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4)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5)无故中断水、电、气等,事先不通知,造成仪
2、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4、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中心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 人不得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 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5、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 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3)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 防止的损失;(4)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警、被盗、突然断水、电、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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