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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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管 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 资处)归口负责。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坚持“优 质产品、优质价格、优质服务”的标准,维护学校利益,并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及广大师生员 工的监督。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职能划分,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 工作,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招标并确定供应商,国资处作为项目承
2、办部门参与招标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工作;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 设备的采购工作,称为零星采购,由国资处组织实施。第五条 零星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 方式的选择参照学校招标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协议供货商家由招标办确定,或从市 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优选。资处应充分利用网络手段,适时开展网上竞价采购,在保证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的同时,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设备购置应先审批后实施,坚持购前论证程序。经论证同意购置的设备由使用 部门填写仪器设备请购单,报国资处审批。国资处统一负责设备的采购工作,未经国资
3、处批准,自行采购的设备,不得办理验收入账手续,财务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通用设备请购单应在需用前二个月报国资处,进口设备或生产周期较长的 设备应在需用前四个月报国资处。第七条 国资处汇总采购需求,安排采购经办人负责具体采购工作。属招标办负责的项 目,采购经办人填写招标申请书,报招标办组织实施;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人负 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国资处根据零星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内容及时间要求,参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经办人应按确定的采购方式及相应的工作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并如实做好采购记录。各类采购方式的一般工作要求如下:(I)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采购经办人、设备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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