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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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创新主体与人才第五章创新环境与载体第六章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赣州建设成为江西省科技创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2、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支撑赣南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第四条【政府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五条【部门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建立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开
3、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学研协同攻关,鼓励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活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科普宣传】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宣传普及工作,营造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第二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第七条【基础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聚焦本市有色金属、生物医药、脐橙
4、等优势产业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科学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技术攻关】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聚焦现代家居、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纺织服装、医药食品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技术攻关,聚
5、焦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稀土永磁电机、储能、矿山绿色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领域,推进低碳零碳技术的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聚焦数字技术集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九条【科研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推进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在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预算调剂等方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更大自主权。探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与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中国稀土集团、江西理工大学等单位项目联动机制
6、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十条【研发活动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分别组织实施全社会研发活动促进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政府属独立法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等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研发活动。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本行业
7、内的研发活动。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成果转化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布局需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加强技术转移、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机构建设,完善技术经纪(理)人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设施。第十二条【成果跨区域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探索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闽东南等国内发达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第十三
8、条【成果归属和分配】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四条【成果转化激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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