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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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 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人人持 证、技能河南”建设,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 竞赛)体系,充分发挥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培养、评价和 激励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和 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办 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 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竞赛重 点突出具
2、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兼顾符合我市产业发 展导向的新职业和新项目。第三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 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 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 围。第四条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 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 的原则。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包括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 查,以及相关竞赛集训基地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竞赛体系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两级。市级竞 赛分为洛阳市职业技能大赛(以
3、下简称全市技能大赛)、市 级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第七条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洛阳市第 XX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以下 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 赛”)、河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相衔接,每 2年举办一届,原则上于当届省赛后、下届省赛前举办。具 体举办时间和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一类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联合县区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 名“XX年洛
4、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 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中央、省属 或市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XX 年洛阳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竞赛”。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洛阳市选拔赛,举 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统筹 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九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企业、 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 代评、以赛选才。第十条各县区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 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第三章竞赛计划 第十
5、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 等程序。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 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 年内组织完成。第十二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可靠的经 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第十三条 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明确竞赛职业 (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份对年度 竞赛申请进行汇总备案,拟订年度竞赛计划,经批
6、准后向社 会公布。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激励。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 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 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 委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工 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工作部门, 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 结等环节。第十八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发布竞赛通知、选手报名、组 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发布竞赛通知应与比赛正式开始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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