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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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深化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
2、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征信、信用调查和评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培训等信用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信用体系建设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
3、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年度目标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4、门和司法机关负责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七条【社会组织参与信用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和践行诚信文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诚信教育、信用监督、示范带动和管理服务,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第八条【区域信用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加强本市区县(市)之间、本市与其他行政区域的信用合作和交流,推动共建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信用产品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标准统一和信用联合奖惩。第二章信用体系建设第九条【社会信
5、用体系建设】本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第十条【政务诚信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履职践诺,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实施政务诚信风险防控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好示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债务融资以及开展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应当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
6、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拖延落实或以减损市场主体权益为条件变相落实政策承诺。第十一条【商务诚信建设】各类信用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维护良好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生产(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流通、统计、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广告会展、中介服务、无线电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主体在各类商务活动中
7、信用监管,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第十二条【社会诚信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医药卫生、教育和人事人才、科研、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信息通信和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第十三条【司法公信建设】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依法独立公
8、正行使权力,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十四条【诚信文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进村镇、进家庭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诚信公益宣传,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原则】处理信用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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