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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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城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 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对象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青秀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青秀区辖 区范围内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采集管网、一体化污 水提升泵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 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关
2、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 施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三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分工负责、协作监管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 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监管的相关工 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是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 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青秀区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污 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 和水量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
3、企业。第七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的安排、 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监管。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通过公开 竞争,优选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协 议或者合同,进行托管运营。协议或者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将 协议或者合同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实行按水量、水质进行核拨 的运行机制,按照托管运营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测算。所需 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水处
4、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 管工作,负责查阅、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运行台账等生产 运营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 关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 情况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青秀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进、出水口等位置建 设自动监控基站,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验收。第十四条运营单位要为自动监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条件,不 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 故障时,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液位计、进出 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5、。污水处理设施计量仪 器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 准。校准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负担。第十六条 自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行之日起,运营单位应委 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者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 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 数据应存档备查,并于每月6日前将各项检测、计量结果上报 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 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或者设计出水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设施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实际运行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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