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共同举办企业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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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溪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补齐国土空间规 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有效保 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 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 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 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 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 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
3、条 本法所 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 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 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 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 业法人资格。二、使用范围兰溪市市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严格控制。 除近年上级出台的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 发展的指导意见等4个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农 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采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项目暂时不允许采取入股、联营
4、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一)根据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 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202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 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 和个人共同举办采矿用地。(二)根据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 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 同举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前提下,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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