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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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老旧厂房转型升级、功能优化和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实现以存量空间资源支撑增量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老旧厂房现状的更新改造(含内外部装修改造,局部翻新、改建、扩建)。本意见所称老旧厂房包括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的存量空间及设施。二、工作流程(一)确定实施主体。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由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均可作为实施主体。(二)编制方案。由项目实施
2、主体编制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在满足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的前提下,明确改造范围、内容、方式、建筑规模及使用功能、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内容等事项。实施方案应征求原产权单位(产权人)意见。(S)项目初审。实施主体将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报送辖区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发改委、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初审。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将初审意见推送至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建设局进行复审。由市规划局对改造方案进行规划技术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方式、年期进行审查;由市建设局对施工、消防、质量安全方案进行审查。(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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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厂房 更新改造 工作 意见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