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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莆院教2007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
2、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并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3、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缓交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第七条学制按国家统一规定,本科设4年制、5年制,专科设2年制、3年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7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6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出5年,二年制专科生不超出4年)。第四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各类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第九条学生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含平
4、时,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下一学期初进行的重考,逾期不申请视同放弃重考机会。第十条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考试违纪的,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二分之一以上者;3、抄袭他人作
5、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取消其参加重考的机会。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院、系(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参加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重考,应重修。第十四条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院、系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免听,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学生因健
6、康原因,由个人申请,经校医务所确认,可免修体育技能课,但须参加“体育理论”课考试,并以此成绩记入学籍卡。第十五条课程成绩评定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70%-60%o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第五章重新修习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学生必须重新修习(以下统称重修)。1、参加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2、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3、由于旷考或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4、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第十七条学生参加重修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编班第十八条学生原则上按
7、入学时专业年级编班,并参加班级一切活动。第十九条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少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仍应参加原班级活动。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提前编入高一年级,应就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年级所有课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后,编入高一年级。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8、。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2、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三条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报到,学校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四
9、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2、休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3、要求复学的学生,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2、休学期满不办理手续
10、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者。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5、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本人申请退学,说服无效者。第二十七条按第三十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有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若无法送达的则采用邮寄方式),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招生来源所在地。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11、,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3、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4、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经招生统一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学生;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第三十条学校
12、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的专业。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3、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互转;4、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二条转专业的程序: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2、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4、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5、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第三十三条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问题。1、学生转入新的专
13、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余的课程学分作为已取得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未修的课程应予补修,补修需交纳课程补修费。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下一批次录取者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
14、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七条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按教学计划修读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第三十八条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1、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2、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而未取得规定学分,本人提出结业申请者;3、学生在规定的
15、学习年限内,重修并完成规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肄业。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第十章考勤与处理第四十条考勤1、学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长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任课教师于每次上课后在出勤统计表栏内签名(出勤统计表由各班班长递交并保管),考勤方可生效,考勤表周末交系教务员,每两周公布一次,各系教务员于月底汇总后报教务处。2、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听报告、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3、如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医务室病假条向班长和辅导员请假,由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申请。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天至5天以内由院、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510天,由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10天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并由院、系或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4、学生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返校上课,并须向院、系或教务处销假。第四十一条学时计算和处理办法1.学时计算:课堂教学、实验课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