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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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合同法律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省科技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省科技厅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合同(协议)除外。第三条厅办公室为省科技厅合同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各处室为合同承办处室,负责本处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相关工作。审计与监督处为省科技厅合同监督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2、是:负责全厅合同文本的统一编号、盖章、台账汇总及归档工作。第五条政策法规规划处(以下简称“政规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调厅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核意见;(二)协助各处室做好合同纠纷解决工作。第六条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查合同中涉及预算、财务等有关内容的审核工作;(二)协助各处室办理合同价款支付。第七条审计与监督处(以下简称“审监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合同承接主体的信用情况;(二)其他合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第八条各处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等工作;(二)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
3、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三)会同政规处做好合同纠纷解决工作;(四)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办公室归档。第九条合同审核与订立。省科技厅所有签订的合同由政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核意见。合同按照业务类型可分为服务类合同、货物类合同和工程类合同。其中,服务类合同的审核订立依照厅购买科技服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货物类合同的审核订立依照厅国有资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类合同的审核订立依照厅基建及维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结束后,办公室应按照合同类别(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合同
4、文本进行连续编号,并建立合同台账,方可执行合同用章工作。第十条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各处室应当全面监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订立程序审批后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各处室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并会同政策法规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5、第十二条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事项办理完毕后,各处室应妥善收集保管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形成合同档案,移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妥善保管合同档案,确保合同档案保管安全可靠、查询快捷方便,防止合同档案遗失。一般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存10年以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合同档案应当自签订之日起永久保存。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监督管理。各处室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及管理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单位的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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