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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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开阳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强村(居)民房建设规划建设村(居)民自建房须在开阳县的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乡(镇)、村庄的规划及消防安全详细性规划。二、加强对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二)乡(镇、街道)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2、作。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图纸备案登记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村(居)民自建房建设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如发现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未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要积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村(居)民自建房业主应选择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施工单位人员的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五)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
3、、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三、村(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一)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规定。(二)住宿与生产储藏经营同处于一栋建筑内的,还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1 .自建房内严禁设置以下经营性场所(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藏、经营的经营性场所;(2)厂房和仓库;(3)建筑面积大于2500行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2 .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设
4、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割,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当住宿部分的楼梯确需与经营场所之内有开口时,应加设防火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设置应通至屋顶平台。合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宜配备消防安全软管卷盘、独立式报警器、逃生绳、消防软梯、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S)房屋装修要求1.场所内部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在墙面和屋顶上大量悬挂粘贴可燃易燃装饰物;2,场所夹层的承重构件、楼板和楼梯必须为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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