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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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的处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工作的管理,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明确相关定义(一)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用地、备案核准等合法手续,且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是指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后,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或安全隐患治理等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和企业生产
2、用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三)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矿产资源: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回填或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四)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用后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理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二、明确基本原则(五)处置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六)处置原则: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设置采矿权,其产生的矿产资源
3、属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指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负责对工程建设自用矿产品和剩余矿产品处置的监督。(七)剩余矿产资源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运输等成本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净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若运输等成本大于收入,收入按程序全部返还,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A)非法开采取得的矿产资源一律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按程序予以处置。三、明确处置流程(九)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资中心,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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