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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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一、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工作主要依托乡镇(街道)网格排查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等基层排查人员开展。基层排查人员应用“黔小消”APP开展日常排查,并对小场所按照“红、橙、黄、蓝”进行风险等级分色管控。应急、消防、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对基层排查发现的突出、严重问题采取执法处理措施,函告供电、供水、供气部门配合给予限制服务措施,建立“乡镇吹哨、行业到位”的工作格局,形成基层全员动员排查、部门联动合力整治的高压态势。二、执法处理措施在小场所排查过程中,针
2、对存在火灾隐患,主要以劝改、责改为主,通过执法服务、“打招呼”、宣传培训、警示教育等措施督促、帮助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对个别拒不整改、抵触检查且火灾风险突出的场所依法采取强力执法处理措施给予关停、查封。(一)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开设生产经营场所的,住建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牌等,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和拆除。(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3、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相关单位和场所实施行政处罚。对实施改建、搭建夹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场所,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开设在临时建筑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其临时建筑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等情形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有关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S)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居住建筑开设的宾馆饭店、商店、仓储等商业性质用途场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实施“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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