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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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原权力行使主体设立依据行使权限一、规定事项(20项)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全部2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2、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瞒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全部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3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
3、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4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
4、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全部5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6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
5、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7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8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
6、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9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爰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
7、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1()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区县交通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部11对在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区县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全部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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