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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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费(简称会费)的使用,强化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并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协会应严格按照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取会费。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一般会费按每届一次性收缴,会员单位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特别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第五条会费来源。(一)一般会费:1.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监事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一般
2、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2.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二)特别会费:从已终结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六条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从获取的管理人报酬中按本条标准提取特别会费。提取特别会费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具体为:(一)对管理人报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不提取特别会费;(二)对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提取5姒(三)对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且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提取8队(四)对管理人报酬超过300万元部分提取10%o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报酬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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