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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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海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设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优秀奖。第四条海南省专利奖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每届授予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第五条海南省专利奖评选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设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2、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海南省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机关党委相关负责人组成。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等;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等。产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专家委托相关专利审查协作中
3、心推荐。第三章申报与推荐第八条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评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二)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具有本省户籍或工作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S)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针对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一)参评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以及未缴年费或
4、滞纳金等情形;(二)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第十条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填写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S)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备案成功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出资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或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四)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五)针
5、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证明;(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七)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奖状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A)评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海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一)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三)中央驻琼有关单位;(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五)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评审办公室可结合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推荐和自
6、荐范围。第十二条推荐(自荐)单位或推荐院士应当对推荐(自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并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由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中央驻琼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推荐的,遵循园区管理原则;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两位或两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推荐1项相同学科或领域的专利项目,每位院士每年只能推荐1项。第十三条推荐(自荐)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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