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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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和省民政厅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费是协会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凡经本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必须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第三条会费收取和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第二章会费的交纳第四条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一)轮值会长、副会长:5000元/年;(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三)会员单位:2000元/年;(四)个人会员:500元。第五条交纳会费的期限和
2、办法:(一)会费按年度于每年2月底前收取。(-)理事、副会长、轮值会长单位当选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三)届中按规定程序增补的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在当选后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交纳或补交当年会费。(四)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前入会交纳全额会费,6月1日后交纳半年会费。(五)自愿多交的特别会费和赞助,不受时间、金额的限制;(六)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超过1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及其所任职务的资格,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第三章会费的使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会费。第七条会费主要用于协会
3、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支,包括:(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第四章会费的管理第八条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交秘书处管理。协会收取会费一律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第九条对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第十条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需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经2023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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