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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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处置行为,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取得建筑废土运输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在评价周期内对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在行政区域内收集、运输、消纳等建筑废土处置行为所实施的评价。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市建筑废土站具体负责实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
2、市建筑废土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第六条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覆盖所有取得建筑废土运输核准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有效。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信息采集第七条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情况、正向激励等四部分。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方式详见附件建筑废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表。第八条运输企业的制度建设情况和日常检查情况,由市建筑废土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取建筑废土综合管控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评价。其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情况由市公安交通
3、管理部门提供。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情况由市建设局通过函询方式采集,由市建筑废土站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及查处情况进行评价。第十条正向激励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建筑废土运输企业获得市级及市渣土办以上通报表扬情况。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十一条市建筑废土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一)根据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及时采集日常相应分值。(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对采集录入信息进行封存。(S)每年1月份、7月份前将运输企业信息采集情况及信用评价情况及时告知运输企业。(四)运输企业在接到告知书3日内可携带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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