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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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报告制度一、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事故(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项目管理部的质量控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二、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引起或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经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经济损失、延误工期或其它不良后果者属未遂事故。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往往引发质量事故,加之其初期隐含的后果有时难以断定,故本制度统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有些可能是未遂事故,但均应按程序报告,认真处理,以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三、工程质量事故按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1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一
2、10万元额度内。2 .重大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重大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者。(2)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3)影响建筑物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4)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3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0(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3、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300万元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4)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T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四、对于未遂质量事故,一般可划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两种。1 .质量问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质量问题。(1)凡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未构成严重或一般质量事故,但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或经法定检测单位签定不需要采取措施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或经法定检测单位签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又不加固补
4、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2)凡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不合格,尚未进行下道工序,可返工重做的;(3)不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根据验评标准,保证项目合格,基本项目或允许偏差项目不合格,可进行修补或返工的:2 .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质量缺陷。(1)分项工程能达到合格要求,但存在质量通病,可进行修补的;(2)分项工程未达到合格要求,但可进行修补或返工,同时监理工程师也未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的。五、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报项目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程序执行。六、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管理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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