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非专任教师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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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非专任教师兼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缓解及弥补某些学科师资力量的紧张和不足,学校允许并鼓励具备条件的非专任教师兼任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为规范这种教学活动,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范围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内任职的各级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医护工作者、专职科研人员、教辅人员等,只要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兼任教学工作。二、兼任教学工作人员的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政治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2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3 .有过大学教学工作经历,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较突出成绩。4 .兼任教学工作期间,必须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和冲击。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兼课人员首先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正处级以上干部向院长申请,副处级干部向主管校领导申请,并得到领导同意。5 .本人向任课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或应教研室邀请本人同意,经教研室所在院(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6 .主管领导在审批时,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把全学期的工作安排好。若发现兼课教师违反本规定,不能认真履行工作和教师职责时,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7 .兼课申请经批准后,由任课院(系)下达教学任务书。8 .学院支持
3、从教学岗位调入管理岗位、有教学经历的人员兼课。9 .各教学单位应把兼职教师纳入本单位进行业务管理,有计划安排兼职教师的任课。四、兼课教师的责任与权利1 .接到教学任务书的兼课人员即与专任教师同等要求,履行教师职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接受任课所在教研室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参加教研室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同时参加每学期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2 .兼课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成绩优异可参与教学奖项的评选,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可参评优秀教师。3 .教研室对兼课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处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任课教研室教师年平均工作量的1/2;校级干部不超过任课教研室教师年平均工作量的1.3o4 ,兼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如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其处理办法与专任教师相同。五、其它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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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专任 教师 兼任 教学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