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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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的公文,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此外,还包括部分外来公文。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学校领导及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第五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
2、称党办、院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党办、院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行文规范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第八条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学校主要公文种类有:(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通知,适用于转批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公布校内机构设置,任
3、免人员。(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的请示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A)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九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第十条党办和院办根据校党委和校行政授权,可以向党政各部门、
4、党总支、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行文。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和对下行文,发文责任人为发文单位负责人。除了党办、院办之外的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不得对校外单位正式行文。确有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的,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按程序行文。第十一条除学校领导直接交代的事项外,不得以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名义向学校领导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应按程序交院办登记后处理。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
5、三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制时间等部分组成。(一)秘密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标明“特急”或“急件”。(S)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送机关发文字号。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部门的机关代字由党办、院办统一编定,各发文单位不得自行拟定。(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6、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A)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十一)校发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一份文件标引的主题词最多不超
7、过7个,主题词在公文的抄送栏之上顶格标注。(十二)校发公文应当在抄送栏下标明印发机关名称和EFI制日期。第十四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Omn1.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发公文格式纸共分三种:(一)以学校党委名义、以党委和行政联合名义或党办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使用“学院委员会文件”格式纸。(二)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单位呈送的请示或报告,向校内发布的公文,以院办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使用“学院文件”格式纸。(S)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使用“学院”便笺纸。第十五条校发公文排版规格是:(一)公
8、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左侧订口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225mm。(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S)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注意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四)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字。(五)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主题词用3号小标宋体字。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六条发文办理指以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誉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十七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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