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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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旱、地震和地质自然灾害、森林火灾(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防范应急准备金(以下简称市级准备金)管理,完善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准备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后,支持受灾区应急局履行抢险救援主体职责,紧急实施抢险救援行动以及市应急局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和相关上级
2、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等项支出。第三条市级准备金使用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级准备金使用范围为:自然灾害发生后,水毁工程堤坝抢险、震灾应急救援、山洪地质灾害排危除险、火灾扑救隔离带紧急开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以及上述灾害威胁区域道路抢通等工作事项;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演练、预案方案编制(咨询服务部分)等临时性重点任务。第五条市级准备金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和监督。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应急局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提出市级准备金分配建议,做好市级准备金全过程绩效
3、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价。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事项市级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条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的区应急局、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的市应急局为市级准备金申请对象,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第七条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市级防汛抗旱、抗震救灾、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等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相关区域应急局应急处置资金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险情、灾情
4、,可申请市级准备金进行补助;根据灾害防御任务不同,市级准备金的使用额度可适当向滨海新区、蓟州区倾斜。市级指挥机构未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部分区域出现险情、灾情,抢险救援行动资金由相关区域自行解决。第八条市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相关区域应急局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可申请市级准备金,市级准备金补助比例不超过50%;市应急局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资金,由市级准备金解决。相关区域应急局、财政局未安排资金的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不安排市级准备金进行补助。第九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市级准备金年度规模。市级准备金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资金总额达到50万元及
5、以上的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可参照市级准备金申请拨付程序执行。第十条各区应急局可提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明确本年度负责辖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队伍、抢险救援行动工作计费标准等,报市应急局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抢险救援行动所需编织袋、彩条布等低值易耗品物资由各区自行解决,原则上不纳入工作计费标准。第十一条自然灾害已经发生时,市级准备金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一)相关区域应急局要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并向市应急局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抢险救援资金使用管理台账。(二)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相关区域应急局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抢险救援行动工程量、
6、资金额度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S)相关区域应急局、区财政局依据结算审核报告核定项目资金,组织审核验收后,可联合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准备金文件,申请文件编区财政部门文号,内容应包括:1.辖区内险情、灾情数量、范围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2 .抢险救援行动开展,人员、物资和设备投入情况。3 .项目核定资金,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4 市级准备金使用安排。5 .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6 .第三方专业机构结算审核报告。各区应急局、财政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报与申请事项无关的险情、灾情、工作开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支出、人员经费等内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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