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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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及科研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校内外各种横向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横向科技合同是指社会需求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合作、委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以及校企科研平台共建、产学研合作等订立的合同。第三条应用技术研究院(简称“应用院”)是学校横向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
2、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第二章科技合同的内容第四条科技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理赔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第五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协议、验收标准以及廉洁协议、保密协议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科技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守
3、国家秘密法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涉密人员范围应为项目组成员,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第七条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大学独有或者合作方共有。第八条科技合同条款中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权利许可或转让,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详见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有关细则。第九条科技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其他的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大学监制、研制”、“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使用学校校名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
4、要建筑物图形的行为)。第十条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理赔;若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学校承担的损失理赔金额不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总金额的50%o第十一条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理赔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若学校违约,学校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金额的50%o第十二条科研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技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要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第三章科技合同的签订第十三条科研合同的签订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
5、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第十四条凡以大学名义承接的横向科技项目,应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应用院制定的横向科技合同模板,或参照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档。第十五条科技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等条款。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等工作,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第十六条在科技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外协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单位利益关联事项主动进行披露并书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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