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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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公物私用。学校仪器设备要放置在校内场所(即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场所)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领用单位(指领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下同)、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安装放置地点(以下简称“设备登记地”)并如实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且不可随意变更。对于笔记
2、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使用,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第三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如科研、教学、实践实习等活动)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不超过30天的,无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设备登记地,但须履行以下手续:1 .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2 .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
3、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3 .对于单价或批量价值在IOo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大学仪器设备临时带出使用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备案。第四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超过30天的,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仪器设备登记地。按下列要求办理具体手续:1.在领用单位内部变更登记地的,经单位设备管理员复核后及时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4 .在校内跨领用单位变更登记地的,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仪器设备调剂程序办理;5 .将设备登记地变更至校外租(借)用办公、实验场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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