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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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关于印发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及时高效、实事求是、适度救助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
2、行。二、救助对象1.小额临时救助对象。一次性救助金额IOOo元以下。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三、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流程(一)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申请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
4、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2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3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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